泰州【案例】老赖企业清算注销,如何让股东偿还债务
人气:1695 时间:2020-08
这是最近办理得非常成功的一个案例。老赖企业为逃避债务,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进行了清算注销。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下了中止执行裁定。看似一切都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企业清算注销之后,其债务真的就不用偿还了吗?如何才能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程序貌似合法的背后,要通过什么有效途径,才能让股东偿还债务?
这起民商事案件,或许能给大家提供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追债模式或者思路!
1、接受委托
2017年,一家香港公司找到我们团队,称有一个案子,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对方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以后,为逃避债务,直接将公司清算注销了,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问能否将对方公司股东作为被告,要求偿还公司的债务。香港公司一并提醒我们,他们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均称已经执行中止,案件无法继续下去了。
接下来,当事人给我们讲述了他们的故事:
某光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注册的公司,委托上海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一批货物通过海路运向加拿大,结果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弄丢了,造成了某光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某光公司以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广州海事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某光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33500美元及利息。上海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理说,官司打到这个份上,上海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将钱给了,就没有事了。但是,他们没有这么做。于是,某光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正式立案,并将上海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为了失信黑名单。
上海桥某公司为了达到不用还钱,还能将失信黑名单的问题解决掉的方法,那就是直接将公司清算后注销掉。
于是,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上海桥某公司开始登报公告,然后提交清算报告,将公司注销掉了。法院执行了一部分钱之后,因对方公司注销,法院作出了一份中止执行的裁定,意思就是,等到对方有钱了以后再恢复执行。但是对方公司已经注销,即使等到地老天荒、海枯石烂,也未必能等到对方有钱供执行了。
经过分析和研究,我们团队准备接下这单业务,不为别的,只为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2、艰难取证
接受委托后,我们开始进行调查取证,先到广州海事法院调到了此案的卷宗材料,后又到省高院调到了相应的终审判决,接下来就是查对方的公司内档和每一个股东的身份信息。经过半年多艰难调查取证,我们查到了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对方存在违法注销公司的行为,其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我们开始制作材料,并以上海桥某公司的全体5名股东为共同被告,以清算责任纠纷为案由,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五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某光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73036.75元,并要求上述五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暴风法庭
2018年8月13日上午8:30,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二楼第10审判庭,国徽高悬,庄严肃穆,此案正式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我方提出,根据更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款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上述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及在报纸公告是并列义务,上海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商报》刊登清算公告时,原告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款规定的"已知债权人"。被告陈某华等五人,作为上海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仅在《上海商报》刊登清算公告,并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公司已知的债权人某光科技有限公司,五名被告怠于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在《上海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中说明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该报告不属实。
同时我方还主张,被告陈某华等五人,作为上海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将上海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销,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八十五条、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五名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因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对方亦委托两名律师出庭,他们辩称,桥某公司在清算时,已向某光公司及其代理律师、TB公司分别邮寄了清算通知函、公告等材料,在《上海商报》进行了登报公告,并电话通知了某光的代理律师,该律师表示已收到,因桥某公司资不抵债,所有财产均已被法院查封和冻结,因此,只好清算,其清算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已履行通知义务,某光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视为放弃债权,故请求驳回某光公司的起诉。
法庭上,法官问其为何在存在有债务的情况下,依然进行清算并将公司注销,上海桥某公司代理律师的回答是,当时公司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被列入了失信黑名单,给他们的生产经营造成诸多不便。他们也曾想过要申请破产,但最终还是没有启动破产清算,而是直接选择了自行清算。
到了法庭调查的最后环节,我方请求法庭给我们一个向对方发问的机会。经法院同意之后,我方将提前精心准备好的几个问题向对方发问,当我方问及,既然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了,那为什么不依法申请企业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时,对方律师完全没有准备,并一再强调公司没钱了,经营不下去了。
后来我方又继续问,清算报告中称,所有债务均已了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阶段也作为代理人参与了诉讼,为何在担任清算组成员时,在明知公司有债务没有了结的情况下,要谎称债务已经了结?依据在哪里?我方发现,对方律师几乎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理由来解释这个问题。
4、决胜法庭
在法庭辩论环节,我们团队提出四个观点:
,桥某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未根据其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尽到法定的公告义务。
第二,五名被告对桥某公司的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清算。
《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非因破产原因解散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清算活动。适用该解散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公司的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当公司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应当进行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三,根据工商内档显示,桥某公司的《注销清算报告》中没有真实记载某光公司的未了结案涉债权。
第四,桥某公司的清算及注销登记中存在虚假陈述。2015年9月30日由五名被告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的《注销清算报告》第3条称"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
庭后,我方提交了一份详尽的代理意见。
5、大获全胜
庭审结束后,在喜庆的国庆节前夕,即2018年9月28日,我们收到了上海法院邮寄过来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对方向我方偿还债务476027.58元,并判决对方支付我方上述款项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期间的银行利息损失!
对此结果,当事人十分感激,并对我律师团队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予以高度肯定!
在此,感谢全体团队成员对这个案件费尽心思!
6、自信,来自专业
此单案件,从起初的执行中止,再到后来的出现转机;从法庭审理的针锋相对,到法庭外的证据较量;从刚开始的茫然失措,到后面的信心十足,我们团队律师一直坚持严谨细致、专业负责的敬业精神,全身心地投入此案的办理,终于让此案获得了重大成功。非常有意义的是,我们代理词中的"代理人认为",被法院采信,最后直接引用到"本院认为"部分。这个案件充分展示了我们团队律师驾驭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水准,也体现了我们团队对客户高度认真负责的服务精神。
我们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我们坚信并一直追求公平正义!
我们,一直自信!
我们,从不放弃!
陈伟、李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