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案例】公司注销时,股东虚假清算逃避责任该如何处理?
人气:1737 时间:2020-08
案情简介:
东莞S鑫电子有限公司是进行手机、电脑组装的公司,在经营期间,拖欠了东莞X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63万元,2015年1月份,X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S鑫公司偿还货款,其后法院判决S鑫公司应当偿还X链公司货款26321112元以及拖欠期间的利息,判决生效后,S鑫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S鑫公司没有任何财产,且已经被注销,执行无果。X链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后到东莞工商局调取了S鑫公司据以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报告及依据存在虚假,清算报告中关于公司债务体现为0,而且不存在应当分配财产,这明显与事实不符,于是律师团队提出将S鑫公司的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经过法院调查后发现,2011年,股东江某与广州东V投资公司各自出资500万元,共计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S鑫公司,在法院诉讼期间,股东江某私刻了X鑫公司的印章,编造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并用假印章在清算报告上盖章。清算报告中载明公司无财产,无债权和债务,此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了工商机关的注销登记。对此,另一名股东东V公司声称对此并不知情,虚假注销完全属于江某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江某经过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东V公司作为S鑫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注销事项不知情与常理不符,属于怠于行使公司股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S鑫公司股东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导致公司违法注销,作为股东的江某和东V公司应承担责任,应当赔偿X链公司货款232万元及利息。
总结:清算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义务,股东在清算中应当提供真实的资料,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做了梳理,对债权予以回收,对债务进行偿还。如果股东编造虚假的清算材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变成逃避责任的工具,本案中江某不仅提供虚假的清算材料,而且私刻公章,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