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邢台公司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何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人气:2157 时间:2020-11
问: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何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问: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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