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注销公司,没有清税证明行不行?(修订版)
人气:2377 时间:2020-09
依据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称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这篇文章日前发出后,得到了来自工商及税务部门同事的批评与指正,笔者也对改革政策有了新的认识。本次,对文章中涉及税务登记完成节点的表述和税务机关风险承担,以及个别用语上做出了调整。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总局对企业注销材料规范作出了多次修订。
其中,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称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在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机关以未登记为由不予出具清税证明,或出具“未登记证明”,让企业无“清税证明”或持“未登记证明”到工商机关注销。企业不敢质疑税务机关,从而向工商机关施压,咆哮打骂投诉信访时有发生,给窗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有的工商机关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出具“清税证明”,有的以“未登记证明”代替“清税证明”办理注销登记,还有的登记机关用“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清税证明”,甚至还有的听信税务机关的说法,认为既然没登记过,就不用交清税证明了,这些分歧给企业、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都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对企业来说,缺少“清税证明”注销是无效的,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撤销注销登记,追究法律责任。
对工商登记机关来说,缺少“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是违反《材料规范》的原则性问题,基层登记机关无权对《规范》做出修改或扩大解释。
更重要的是,对于税务机关。依据税务总局的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因此,明明企业已经登记,还违背实际情况出具“未登记证明”,或以未登记的理由不予清税,都会给税务机关带来行政风险。
在企业清税和注销过程中,应当对以下几点问题有清晰的认识:
一、领取一照一码执照即完成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照一码”改革实施后,多证已经合一。因此,一照一码执照领取后,即完成税务登记,不需要再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二、依法受理清税是税务机关的义务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因此,对一照一码的企业,首先不能违背客观情况出具“未登记证明”或不予出具“清税证明”,其次,税务机关出具“未登记证明”,会坐实自己对未登记企业未尽监管义务的不作为甚至渎职责任!
三、“清税证明”的出身
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为此专门发布了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文件《工商总局、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147号文)。
文件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文件还规定了“清税证明”的样式,而不是使用既有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未登记证明”是违法的奇葩证明
国办发〔2015〕8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规定: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
因此,税务机关出具“奇葩证明”证明企业未登记,且不予清税的行为,是对税总局文件落实不到位的表现,也违反了国务院改革政策,工商机关应坚决予以否定,不能以自身的违法为代价来纵容其他单位的违法。
好在,从三证合一到五证合一,基层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经过长时间的磨合,已经比较默契,出现“奇葩证明”的地方属于个别情况。
五、符合简易注销的企业无需清税证明
目前,各地已经陆续实行简易注销程序,也出台了相应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注销可不需清税证明,这是工商系统落实国务院精神,优化服务,简政放权的一大进步。
但是,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没有自主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都应严格执行上级文件,不能简单的用“未登记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清税证明”来完成注销登记,更不能免予提交。清税证明应按照文件样式出具,并盖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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