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商标权滥用:俄罗斯法院的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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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规定,商标权应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在2009年3月26日的第5/29号联合决议第62段中,俄罗斯联邦更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更高商事法院(由于司法制度改革,后者已合并为更高法院) (2013-2014年)中规定,商标所有人的要求在商标在俄罗斯有效之前不得被拒绝。

当时,法院有权拒绝保护权的商标权利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条的情况下的基础上的注册行为上的商标构成权利滥用。

在注册商标为滥用权利和不正当竞争

根据2006年7月26日第135-FZ号《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商标局可以根据反托拉斯机构认定获取和使用该商标专用权的决定,撤销商标注册。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第14.4条)。

认为竞争对手在商标注册中没有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公司,可以向反托拉斯机构提起诉讼,并提供支持索赔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确认商标所有者是为了在同一个市场上获得优于竞争对手的不正当利益而获得注册的,并且其行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通常,这种情况与那些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名称有关,尽管事实上其竞争对手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

这种情况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是ANTIGRIPPIN [antiflu]。自从七十年代起,不同的制造商就在俄罗斯使用这种名称作为药品的名称。但是,在2007年到2009年之间,该名称是以俄罗斯公司“ Natur Produkt” JSC的名义注册的,作为药品包装的一部分。注册后,所有者开始向销售ANTIGRIPPIN药品的公司发出停销通知,包括“ Anvilab” LLC,该公司以相同的名称生产该药品。相信在如此长的时间内,不应允许任何人获得俄罗斯使用的药品名称的专有权,因此“ Anvilab” LLC与反托拉斯机构共同发起了一项诉讼,该裁决发布了一项决定,承认对注册和使用该药的行为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俄罗斯《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以及《巴黎公约》第10之二条禁止这些行为。此后,“ Anvilab” LLC向俄罗斯商标局提交了反托拉斯机构的决定和商标注册ANTIGRIPPIN已终止。同时,由于“ Anvilab”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偏离了从“ Anvilab”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药物的行列,后者提出了一项要求赔偿损失(利润损失)的行动,要求赔偿16.6亿卢布(约3200万美元)。考虑到“自然产品”股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由反托拉斯当局确立的,并且有造成损害的有力证据,法院满足了“ Anvilab” LLC的诉讼,并全额判给了损害赔偿。更高法院维持了法院的裁决(第56-23056 / 2013号案件)。

更高法院认为,在建立寻求撤销商标的人的合法利益时,应考虑商品的相似性。

但是,应该指出,滥用权利原则只能在反托拉斯当局提起的程序中适用,也可以由法院考虑对商标局处理商标无效诉讼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而适用。在后一种情况下,商标局有权仅基于和相对理由审议有关名称可注册性的争议。同时,在对商标局的决定向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时,即使该问题不是商标审查的主题,申诉人也可以提及滥用权利原则。办公室。例如,在第SIP-475 / 2015号案件中,知识产权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为了承认一个人的行为是权利的滥用,意图不公正地行使权利以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意图应该是成立。那时,权利的滥用应该足够明显;不能根据假设得出结论。法院必须查明商标所有人的真实意图,并根据《民法》第10条和实际情况,法院有权将某人在商标注册方面的行为确认为滥用权利。或在针对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案件中进行不正当竞争商标无效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商标局的决定,并要求商标局使相应商标的注册无效。

在不使用取消行为中滥用权利

不使用取消行动是可以由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的另一种商标争议。基本上,在这几样的纠纷,原告必须证明他在商标的撤销合法权益,而商标所有者应提交使用的充分有效的证据商标在俄罗斯关于商品和服务其商标是注册。届时,根据《关于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的案件的法院惯例审查报告》第41段(经更高法院主席团于2015年9月23日批准),如果使用证据涉及商标中列出的相同(相同)商品 注册证书,但不是类似商品(包括打算用作成分和成分的商品)。

在上述审查的第40段中,更高法院进一步解释说,针对相同或相似名称提交商标申请的事实本身不能被视为由于不使用而取消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申诉人还必须证明对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使用有争议商标的意图(在审阅中,参考了2014年10月24日知识产权法院的决议SIP-259号案) / 2014)。

因此,更高法院认为,在建立寻求取消商标的人的合法利益时,应考虑商品的相似性,但在商标使用的证据方面,不应考虑其相似性。显然,这种方法会使商标所有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不应作为一般规则。

几个月后(2015年12月),更高法院审理了商标为“ Angi Sept”(Theiss Naturwaren GmbH拥有)的案件,其中对商标采取了上述规则的例外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被知识产权法院主席团取消,部分原因是商标所有者未能证明已针对其注册商标的所有商品使用了商标,但是只能对类似商品使用。

尽管更高法院采取了上述方法,商标所有人还是向更高法院经济纠纷司法机构提起上诉,声称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商品相似性的论点。更高法院在2016年1月11日的第300-EC15-10765号裁决中得出结论,在许多情况下,使用商品和服务的身份识别标准无法解决保存商标注册的问题而不会破坏争议各方的权利平衡。

因此,法院指出,应考虑一套标准,包括商品相似性的标准。为了有效保护,该标准的重要性应提高。更高法院裁定,商标所有人已经在俄罗斯市场上经营了10年之久,公司的商品以及商标都非常受欢迎。在这种情况下,并且考虑到索赔人撤销(甚至部分地)制造类似商品的事实,该商标可能导致误导消费者,使他们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解,并以商标名声蒙蔽公司的声誉及其声誉,即可能给竞争对手带来不公平的优势。此外,更高法院指出,由于不使用商标而取消商标的目的是让其他人为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不是通过取消商标来将竞争者赶出去。

有鉴于此,更高法院承认申诉人的行为是不公平的,并推翻了知识产权法院主席团的决定,并驳回了《民法》第10条基础的案件。

商标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

过去,俄罗斯法院很少(如果有的话)运用滥用权利原则,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商标所有人提起的商标侵权案件中都授予性禁令。但是,最近的趋势表明,法院非常关注权利人的行为,并仔细评估了商标和权利要求的注册目的。趋势的变化是由“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起的一系列案件起诉的,这些案件的名称与索赔人名称中注册的商标相似。

在特别考虑了针对Perfetti van Melle的案件之后,法院仔细审查了该案件的所有情况(第14-10320 / 2014号民事案件),并确定根据商标局的数据库,索赔人是记录的所有人超过300种商标,并且自有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已经超过18年,并且没有提供其所有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此外,根据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有争议的商标因未使用而被终止注册。此外,被告人(Perfetti van Melle)提供了有关索赔人向仅包含金钱索赔的其他生产商提起若干诉讼的信息。

随后,法院得出结论,基于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不应禁止商标所有人意图防止商标所有者本人在不使用商标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的滥用行为。民法典和《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当时,法院考虑了商标注册的目的以及商标所有人没有有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以及不使用商标的原因。更高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对第310-EC15-2555号案件作出的裁定也采用了同样的方法。

结论

如上所述,对于商标纠纷,滥用权利原则是一种很新的现象,它使法院能够考虑到特定案件的所有情况,并作出平衡合理的公正判决。这种趋势应该使诚实的生产者感到乐观,并鼓励他们即使在传统方法失败的情况下也能成功处理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