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美国更高法院同意解决破产案件中商标许可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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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法典》第11条第365款,债务人或破产受托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备选方案中的一种,以执行合同,但须经法院批准:(a)承担合同,(b)承担并转让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或(c)拒绝合同。合同或假设和转让的假定使协议在破产后仍然有效。债务人拒绝合同被视为违反协议,实际上使债务人(以及非债务方)免于破产后的义务。在被拒绝的情况下,非破产方的补救措施仅限于因被拒绝而造成的损失的索赔。(11 USC§502(g)。)
当破产许可人拒绝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时,被许可人面临被拒绝后权利被切断的可能性。《破产法》第365(n)条规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可以选择将拒绝许可规定视为终止许可协议,或者保留对所涵盖知识产权的使用/访问。 。此类保留按“原样”进行,没有任何权利进行将来的增强或升级,只要被许可方支付合同要求的任何特许权使用费。该法规是根据Lubrizol Enterprises,Inc.诉Richmond Metal Finishers,Inc.的裁决而制定的。,第756 F.2d 1043页(1985年第4卷),裁定拒绝技术许可协议会导致被许可人丧失继续使用债务人所拥有的金属涂层工艺技术的权利。
但是,与其他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相比,商标被许可人面临的问题是11 USC§365(n)的语言。《美国法典》 11 USC§101(35A)中《破产法》对“知识产权”的定义规定,术语“意味着”某些枚举项目。法规中列出的类别是受第35条保护的商业秘密,植物品种,专利申请,发明,过程,外观设计或植物,受第17条保护的著作权作品和受第17条第9章保护的保护面具作品。财产不包括商标。法院认为,结果是,被债务人许可人拒绝后,被许可人不保留商标权。看到,例如Raima UK Ltd.诉Centura Software Corp.(在Centura Software Corp.中),281 BR 660,662(Bankr。ND Cal。2002)。
尽管第365(n)条不适用于商标许可,但某些法院,尤其是Sunbeam Prods中的第七巡回上诉法院。Inc.诉Chicago Am。Mfg。,LLC,686 F.3d 372(第7届伊利诺伊州,2012年),通过认定被许可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在破产许可人拒绝此类许可的过程中得以保护,保护了商标被许可人。这种方法基于这样的立场,即拒绝并不等同于撤销或终止许可协议,而仅仅是构成违约,并且许可人的违约并不妨碍被许可人继续使用商标。
在今年早些时候在Mission Products Holdings,Inc.诉Tempnology LLC(In re Tempnology LLC)一案中,巡回法院与第七巡回法院分裂,879 F. 3d 389(2018年1月1日)。在中作出的商标许可人的权利的商标没有生存拒绝当事人的合同中,法院指出,商标11 USC§101(35A)的知识产权定义中未列出许可证,该法规也未包括任何可能扩展到商标的包罗万象的条款或剩余条款。法院指出,国会明确提及了一个相对模糊的财产(掩盖作品受标题17的第9章保护),并且如果它打算将知识产权例外扩展到商标,则会确定一个更明显的类别,例如商标。法院承认,尽管某些权利可能会在驳回中幸存下来,并且驳回不会“蒸发”一项权利,并且法院可能有权承认根据11 USC§365对驳回的影响的“未成文”限制,但商标不适合用于这种司法认可的例外,因为有效许可商标要求许可人监督和控制以该商标出售给公众的商品质量,否则,可能会损害所有者权利的有效性,从而有可能放弃该商标。结果是破产的债务人将被迫在履行与延续许可有关的执行义务或冒其商标损失的风险之间做出选择,不应强迫拒绝债务人做出选择。
2018年10月26日,美国更高法院就Tempnology案批准了证明书的请愿书。(Mission Product Holdings,Inc.诉Tempnology,LLC,nka Old Cold LLC,案号17-1657。更高法院同意根据11 USC§365决定是否由债务人-许可人拒绝许可协议,根据11 USC§365(g)构成对合同的违反,终止了被许可人的权利,该权利将在适用的非破产法规定的许可人的违反下幸免。更高法院针对该问题的裁决将解决电路之间是否存在商标被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商标在破产许可人拒绝许可之后。被许可人可能会争辩说,《破产法》未能明确规定继续保持商标被许可人权利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以下事实:正如Sunbeam法院所裁定的那样,根据第365(g)条作出的拒绝仅仅是违反许可人和商标侵权许可人不终止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换句话说,被许可人的权利不应终止,但被许可人对未履行义务的补救措施仅限于破产案件中的损害赔偿要求。相反,破产财产可能将依赖于巡回法院基于法定依据的论点,即承认持续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利将颠覆破产债务人因拒绝许可协议而违反国会意图而“重新夺回”许可商标权的行为。
当破产许可人拒绝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时,被许可人面临被拒绝后权利被切断的可能性。《破产法》第365(n)条规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可以选择将拒绝许可规定视为终止许可协议,或者保留对所涵盖知识产权的使用/访问。 。此类保留按“原样”进行,没有任何权利进行将来的增强或升级,只要被许可方支付合同要求的任何特许权使用费。该法规是根据Lubrizol Enterprises,Inc.诉Richmond Metal Finishers,Inc.的裁决而制定的。,第756 F.2d 1043页(1985年第4卷),裁定拒绝技术许可协议会导致被许可人丧失继续使用债务人所拥有的金属涂层工艺技术的权利。
但是,与其他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相比,商标被许可人面临的问题是11 USC§365(n)的语言。《美国法典》 11 USC§101(35A)中《破产法》对“知识产权”的定义规定,术语“意味着”某些枚举项目。法规中列出的类别是受第35条保护的商业秘密,植物品种,专利申请,发明,过程,外观设计或植物,受第17条保护的著作权作品和受第17条第9章保护的保护面具作品。财产不包括商标。法院认为,结果是,被债务人许可人拒绝后,被许可人不保留商标权。看到,例如Raima UK Ltd.诉Centura Software Corp.(在Centura Software Corp.中),281 BR 660,662(Bankr。ND Cal。2002)。
尽管第365(n)条不适用于商标许可,但某些法院,尤其是Sunbeam Prods中的第七巡回上诉法院。Inc.诉Chicago Am。Mfg。,LLC,686 F.3d 372(第7届伊利诺伊州,2012年),通过认定被许可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在破产许可人拒绝此类许可的过程中得以保护,保护了商标被许可人。这种方法基于这样的立场,即拒绝并不等同于撤销或终止许可协议,而仅仅是构成违约,并且许可人的违约并不妨碍被许可人继续使用商标。
在今年早些时候在Mission Products Holdings,Inc.诉Tempnology LLC(In re Tempnology LLC)一案中,巡回法院与第七巡回法院分裂,879 F. 3d 389(2018年1月1日)。在中作出的商标许可人的权利的商标没有生存拒绝当事人的合同中,法院指出,商标11 USC§101(35A)的知识产权定义中未列出许可证,该法规也未包括任何可能扩展到商标的包罗万象的条款或剩余条款。法院指出,国会明确提及了一个相对模糊的财产(掩盖作品受标题17的第9章保护),并且如果它打算将知识产权例外扩展到商标,则会确定一个更明显的类别,例如商标。法院承认,尽管某些权利可能会在驳回中幸存下来,并且驳回不会“蒸发”一项权利,并且法院可能有权承认根据11 USC§365对驳回的影响的“未成文”限制,但商标不适合用于这种司法认可的例外,因为有效许可商标要求许可人监督和控制以该商标出售给公众的商品质量,否则,可能会损害所有者权利的有效性,从而有可能放弃该商标。结果是破产的债务人将被迫在履行与延续许可有关的执行义务或冒其商标损失的风险之间做出选择,不应强迫拒绝债务人做出选择。
2018年10月26日,美国更高法院就Tempnology案批准了证明书的请愿书。(Mission Product Holdings,Inc.诉Tempnology,LLC,nka Old Cold LLC,案号17-1657。更高法院同意根据11 USC§365决定是否由债务人-许可人拒绝许可协议,根据11 USC§365(g)构成对合同的违反,终止了被许可人的权利,该权利将在适用的非破产法规定的许可人的违反下幸免。更高法院针对该问题的裁决将解决电路之间是否存在商标被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商标在破产许可人拒绝许可之后。被许可人可能会争辩说,《破产法》未能明确规定继续保持商标被许可人权利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以下事实:正如Sunbeam法院所裁定的那样,根据第365(g)条作出的拒绝仅仅是违反许可人和商标侵权许可人不终止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换句话说,被许可人的权利不应终止,但被许可人对未履行义务的补救措施仅限于破产案件中的损害赔偿要求。相反,破产财产可能将依赖于巡回法院基于法定依据的论点,即承认持续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利将颠覆破产债务人因拒绝许可协议而违反国会意图而“重新夺回”许可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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