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政策解读:严格地理标志保护 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
人气:2129 时间:2021-03
来源: 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近日,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提供行动指南。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8年,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2019年6月,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19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国知战联办〔2019〕9号),明确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2020年9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发布《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第二批)》,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列入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
按照部署要求,在前期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甘肃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试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地理标志区域资源整合、加强跨地区协同保护、保证地理标志质量特色等突出问题,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二、开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截至2021年1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394个,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116件,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10015家,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4个。遵循“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思路,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是推进我国地理标志统一认定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竞争力,支撑推进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通过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严格特色质量监管,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基础。紧紧抓住“保护”这个“牛鼻子”,加强地理标志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加大地理标志侵权查处力度,加强生产地、流通地和销售地的保护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地理标志标准化、检验检测和质量控制体系,为保护好示范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和提升产品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发挥示范优势,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通过对自然特征明显、人文特色鲜明、质量特性突出的地理标志加强保护,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传承历史文化技艺,提高地理标志的社会认知度和品牌美誉度,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发挥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区域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综合效益。通过示范区的建设,带动全链条上下游产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效益的提升;完善地理标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区域社会效益的提升;严格执行地理标志标准,优化资源利用,助力区域生态效益的提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原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强化地理标志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成为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的典范;二是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创新,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成为地理标志高标准建设管理的典范;三是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地理标志综合效益更大化,成为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申报条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四项条件”。一是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二是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产业规模较大,年销售额或出口额较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三是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四是持续政策保障,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任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主要围绕“五项任务”。一是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二是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三是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四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五是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管理要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按照建设管理阶段主要包括“六项要求”。一是申报通知,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建设规划,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二是自愿申报,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示范区筹建申请;三是推荐报送,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辖区内示范区建设申请,接收示范区建设申请并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推荐报送知识产权局;四是公示确定,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五是筹建验收,筹建期间承担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建设责任要求,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知识产权局加强检查抽查,统一组织筹建验收;六是动态管理,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定期报送工作动态,根据检查抽查和筹建验收等情况“有进有出”,建立示范区建设长效机制、限期整改和取消示范区资格。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根据《办法》要求,示范区建设工作将抓紧开展,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树立叫得响的地理标志品牌,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知识产权局将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启动2021年度新一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已批准示范区建设的巡查管理,推进示范区筹建验收工作,确保各项要求部署落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近日,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提供行动指南。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8年,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2019年6月,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19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国知战联办〔2019〕9号),明确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2020年9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发布《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第二批)》,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列入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
按照部署要求,在前期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甘肃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试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地理标志区域资源整合、加强跨地区协同保护、保证地理标志质量特色等突出问题,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二、开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截至2021年1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394个,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116件,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10015家,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4个。遵循“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思路,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是推进我国地理标志统一认定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竞争力,支撑推进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通过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严格特色质量监管,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基础。紧紧抓住“保护”这个“牛鼻子”,加强地理标志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加大地理标志侵权查处力度,加强生产地、流通地和销售地的保护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地理标志标准化、检验检测和质量控制体系,为保护好示范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和提升产品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发挥示范优势,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通过对自然特征明显、人文特色鲜明、质量特性突出的地理标志加强保护,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传承历史文化技艺,提高地理标志的社会认知度和品牌美誉度,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发挥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区域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综合效益。通过示范区的建设,带动全链条上下游产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效益的提升;完善地理标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区域社会效益的提升;严格执行地理标志标准,优化资源利用,助力区域生态效益的提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原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强化地理标志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成为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的典范;二是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创新,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成为地理标志高标准建设管理的典范;三是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地理标志综合效益更大化,成为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申报条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四项条件”。一是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二是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产业规模较大,年销售额或出口额较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三是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四是持续政策保障,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任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主要围绕“五项任务”。一是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二是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三是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四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五是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管理要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按照建设管理阶段主要包括“六项要求”。一是申报通知,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建设规划,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二是自愿申报,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示范区筹建申请;三是推荐报送,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辖区内示范区建设申请,接收示范区建设申请并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推荐报送知识产权局;四是公示确定,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五是筹建验收,筹建期间承担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建设责任要求,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知识产权局加强检查抽查,统一组织筹建验收;六是动态管理,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定期报送工作动态,根据检查抽查和筹建验收等情况“有进有出”,建立示范区建设长效机制、限期整改和取消示范区资格。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根据《办法》要求,示范区建设工作将抓紧开展,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树立叫得响的地理标志品牌,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知识产权局将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启动2021年度新一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已批准示范区建设的巡查管理,推进示范区筹建验收工作,确保各项要求部署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