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广州一企业使用“楽敦薬粧”被判侵权
人气:2318 时间:2021-04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对乐敦制药株式会社起诉广州韩伦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韩伦公司)侵犯“乐敦”系列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韩伦公司销售带有“楽敦薬粧”“乐敦”标识的化妆品构成侵权,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乐敦制药株式会社经济损失。
据了解,乐敦制药株式会社是一家创始于1899年的日本知名制药公司,特别是旗下“乐敦”品牌系列的眼药水,一直是OTC眼药水中全球销量领先的商品。在我国,乐敦制药株式会社为了保护品牌,早在1994年便注册了“樂敦”及“乐敦”商标。
2020年3月,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称韩伦公司在电商平台大量销售带有“楽敦薬粧”“乐敦”的暗疮膏、去印霜、强效面膜、淡斑面膜、洁面膏、洁面乳等产品,并且在宣传材料上描述“日本最新研发”“来自日本的暗疮专家”“日本品牌值得依赖”等内容。乐敦制药株式会社认为,韩伦公司作为化妆品从业者在明知“樂敦”“乐敦”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显著位置使用与“樂敦”“乐敦”近似的标识“楽敦”,并在该产品推广资料中大量突出使用“楽敦薬粧”“乐敦药妆”,恶意攀附利用乐敦制药株式会社“樂敦”“乐敦”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构成侵权。除此之外,韩伦公司在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日文描述,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来自于日本的乐敦制药株式会社或者与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存在关联。韩伦公司在明知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已经开展维权行动后,仍然大肆销售侵权产品,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应予以惩罚性赔偿。
韩伦公司则不同意乐敦制药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辩称其没有侵权。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及防伪码上均标注有“楽敦薬粧”字样,被告韩伦公司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时使用的宣传资料中使用“乐敦”字样,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樂敦”“乐敦”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与“樂敦”“乐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相同或类似。因此,韩伦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乐敦制药株式会社的“乐敦”系列商标权。
据此,白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韩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乐敦制药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对乐敦制药株式会社起诉广州韩伦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韩伦公司)侵犯“乐敦”系列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韩伦公司销售带有“楽敦薬粧”“乐敦”标识的化妆品构成侵权,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乐敦制药株式会社经济损失。
据了解,乐敦制药株式会社是一家创始于1899年的日本知名制药公司,特别是旗下“乐敦”品牌系列的眼药水,一直是OTC眼药水中全球销量领先的商品。在我国,乐敦制药株式会社为了保护品牌,早在1994年便注册了“樂敦”及“乐敦”商标。
2020年3月,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称韩伦公司在电商平台大量销售带有“楽敦薬粧”“乐敦”的暗疮膏、去印霜、强效面膜、淡斑面膜、洁面膏、洁面乳等产品,并且在宣传材料上描述“日本最新研发”“来自日本的暗疮专家”“日本品牌值得依赖”等内容。乐敦制药株式会社认为,韩伦公司作为化妆品从业者在明知“樂敦”“乐敦”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显著位置使用与“樂敦”“乐敦”近似的标识“楽敦”,并在该产品推广资料中大量突出使用“楽敦薬粧”“乐敦药妆”,恶意攀附利用乐敦制药株式会社“樂敦”“乐敦”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构成侵权。除此之外,韩伦公司在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日文描述,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来自于日本的乐敦制药株式会社或者与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存在关联。韩伦公司在明知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已经开展维权行动后,仍然大肆销售侵权产品,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应予以惩罚性赔偿。
韩伦公司则不同意乐敦制药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辩称其没有侵权。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及防伪码上均标注有“楽敦薬粧”字样,被告韩伦公司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时使用的宣传资料中使用“乐敦”字样,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樂敦”“乐敦”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与“樂敦”“乐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相同或类似。因此,韩伦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乐敦制药株式会社的“乐敦”系列商标权。
据此,白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韩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乐敦制药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