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酒鬼酒“内参”商标被侵权获赔70万!山东兰陵美酒:文字小,生产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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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000799.SZ)的“内参”品牌,曾被认定为“湖南省商标”。不过,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兰陵美酒”)却被发现,在生产、销售的白酒中使用了“内参”标识。随后,酒鬼酒起诉至法院。
红星资本局6月18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最近披露的一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判决,山东兰陵美酒赔偿酒鬼酒70万元。
2021年10月28日,超市货架上的酒鬼酒“内参”。图据IC photo
“内参”品牌是酒鬼酒公司独创,也是该公司的超高端产品。红星资本局查阅发现,酒鬼酒在2004年3月申请第3981390号“内参”文字商标。该文字商标于2008年3月20日通过初审,2009年2月通过注册。该专用权期限为208年6月21日至2028年6月20日。
不过,酒鬼酒调查发现,山东兰陵美酒在生产、销售的白酒中使用了“内参”标识,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为此,酒鬼酒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要求兰陵美酒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内参”商标权酒水的行为,好日子酒水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内参”商标权酒水的行为;同时请求判令兰陵美酒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好日子酒水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2021年10月11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兰陵美酒辩称,该公司生产的“兰陵”、“兰陵王”、“兰陵洞藏”等系列酒水,在多处突出使用的是已合法注册多年的第11485216号“兰陵及图”商标,突出使用的是较大字体的“兰陵洞藏”标识,仅在瓶体面积较小部位采用较小的字体使用了“内参”文字。该公司认为,生产的涉案酒水上使用“内参”文字系合理使用。
另外,在庭审前,兰陵美酒曾陈述,涉案酒水生产很少。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涉案“内参”商标合法有效,酒鬼酒公司作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
法院一审判决:好日子酒水营销部和兰陵美酒分别立即停止销售、生产和销售侵犯酒鬼酒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兰陵美酒赔偿酒鬼酒经济损失70万元,好日子酒水营销部赔偿酒鬼酒经济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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