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擅自“攀亲”?腾讯拒绝“微信爷”商标“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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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推出以来,微信已逐渐发展成为用户量更大的通信社交平台之一。近日,围绕第29772718号“微信爷”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二审有果,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决定得以维持。
“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了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应坚持‘按需认定’原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新华表示,我国商标法经过历次修改,在防止权利冲突、保护、制止恶意注册等方面已形成较为严密的规范体系,“傍”“搭便车”等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终将被严厉打击。
抄袭摹仿行不通
2015年至2016年,腾讯公司提交了第19340947号“微信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42349号“微信机器人小微”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42389号“微信小微”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农业机械、洗衣机、搅拌机印刷机器等第7类商品上。而对于大家比较熟悉的微信APP所用标识,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提交了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后被核准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第9类商品上。
该案诉争商标由浙江省自然人刘某某于2018年3月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洗衣机、绞肉机(机械)等第7类商品上,2018年11月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9年1月,腾讯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的引证商标四的抄袭和摹仿,刘某某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恶意抢注。
经审查,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腾讯公司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引证商标四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保护,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摹仿,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腾讯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知识产权局决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刘某某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相关商标新闻材料及文章报道等打印件证据,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系由其原创,具有极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引证商标四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诉争商标无关,诉争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抄袭、复制、摹仿及恶意抢注,而且已有与诉争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
2021年5月,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认为引证商标四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经过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诉争商标“微信爷”与引证商标四均含有“微信”二字,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可区分的显著含义,已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注册和使用在气泵商品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使之认为冠以诉争商标的商品系由腾讯公司提供,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与腾讯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不正当地利用腾讯公司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腾讯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知识产权局决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刘某某不服上述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某继而提起上诉,但亦未能获得支持。
攻守兼备防抢注
“在该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腾讯公司的‘微信’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刘某某仍然申请注册包含相同文字的‘微信爷’商标,该文字组合并未形成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整体含义,属于对他人已注册的复制、摹仿。”吴新华建议,经营主体在选择标识、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避让他人等在先权利,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善意申请商标注册。
中国商标网显示,除了诉争商标“微信爷”,刘某某提交的其他10余件有关“微信爷”商标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此外,申请人非腾讯公司的“微信奶”“微信帝国”等商标的注册申请也被驳回。近年来,除了“微信”这样公众熟知的商标品牌,一些体育赛事、热播剧、知名人士等均易被“傍”“搭便车”“蹭热点”,知识产权局为此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
2022年4月,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强化整治以“囤商标”“傍”“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重点打击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行为。今年1月,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个案确认、被动保护和按需确认”原则,明确指出“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当与其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相适应”,进一步强化的保护力度。
商标经过了时间和市场的考验,才能在市场上有立足之地,商标品牌价值才能不断体现。其中,权利人在商标培育、运营和保护上均需要付出巨大精力。“‘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早已经在广大经营主体中达成共识。经营主体在推出某项商品或服务之前,便应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吴新华建议,经营主体在进行商标布局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相应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使自身储备的商标资源既能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又能以较低成本防止他人抢注。(姜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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