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李先生公司未注销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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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李某与新野某水务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9826.81元。未对公司注销。

 

 

  2.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却想方设法规避执行,于2018年8月29日在新野县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案件一度陷入无法执行的状态。

 

  3.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二股东杨某、周某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新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新野某水务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经破产清算就被注销,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变更杨某、周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银行存款,并足以支付申请人,新野县人民法院通过冻结、扣划,使得该案件得以执行完毕,关键词公司注销。

 

 

 

  4.典型意义,本案以变更被执行人才得以顺利执行完毕并补了公司注销的工作,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这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又一次被运用,这一制度为快速实现申请执行人权利提供了保障。

 

 

公司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