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新市场登记主体管理条例,让注册公司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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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部整合了所有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的行政法规。作为市场主体登记领域部统一法规,《条例》亮点纷呈。


一、提升登记便利度
1. 办理规则变统一。《条例》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进行了规范,最终实现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登记管理制度的统一并轨。


2. 登记服务更便利。《条例》从办理方式上,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3. 办理时限再压缩。《条例》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原则上要实现当场办理登记,特殊情况不能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3到6个工作日必须办结。


4. 推行证照电子化。《条例》将电子化登记法律化,明确了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推动实现登记全程线上办理,便利市场主体的设立。


二、进一步精简材料和登记环节
5. 审查内容更明确。《条例》明确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仅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登记机关在登记审查中的人力、时间成本得以减少。


6. 申请材料更精简。《条例》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材料负担,从材料提交上,明确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7. 住所要求更宽松。《条例》明确,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明确市场主体在同一登记管辖区域内的可以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同时,网络经营场所可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着力降低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8. 迁入迁出更便捷。《条例》从迁移登记上,明确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登记档案。


9.登记情形有豁免。《条例》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另行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明确,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市场主体登记。


三、便利市场主体灵活经营
10.注销登记更简易。《条例》将简易注销程序上升到法规层面。简易注销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用公示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取代清算制度,可以极大地降低退出成本,足以保护市场主体可能存在的债权人。


11.经营困难可歇业。《条例》设立了歇业制度,允许公司适度休眠。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而遭受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四、引导市场主体更加诚信
12. 防止虚假登记有办法。《条例》明确,加强了对虚假登记的预防管理,要求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同时,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完成调查、公示等程序后,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3. 新型监管重信用。《条例》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