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西班牙更高法院撤销部分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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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7月2日决定,更高法院宣布取消商标用于其所在33类(“葡萄酒和烈酒”)注册的产品,并允许的商标继续有效只对那些产品,其它得到了有效使用(即orujo产品)。Orujo是从葡萄或香草压榨物中蒸馏出来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烈性白酒。

背景

销售龙舌兰酒及其衍生物的墨西哥公司Maestro Tequilero,SA de CV向与龙舌兰酒相关的商品申请了32类和33类,名称为“ Maestro”的共同体商标。由于西班牙公司DestileríasCarthago,SAL提出异议,基于西班牙宗派商标MAESTRO(第900.923号),该商标在第33类中注册了“葡萄酒,烈酒和烈酒”,因此未授予这些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当被要求提供商标使用证明时,DestileríasCarthago仅提交了orujo产品商标使用证明,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认为该证明足以拒绝Maestro Tequilero商标注册。 应用程序。

对此决定不满意的是,Tequilero大师根据《西班牙商标法》第39、55、58和60条对DestileríasCarthago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使用商标的义务以及缺乏使用的后果,尤其是随之而来的声明取消。特别是,Maestro Tequilero辩称,MAESTRO商标并未有效地用于其注册的商品,因此,除了orujo产品外,所有已注册的商品都应宣布取消。

一审和上诉法院驳回了诉讼。特别是,上诉法院认为,现行《商标法》已废除了该原则,根据该原则,对某些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可证明其使用的是国际尼斯分类中相同类别的商品。商标法。尽管如此,作为驳回部分撤销诉讼的理由,它自相矛盾地认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与龙舌兰酒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并且与符号的相似性一起可能产生对消费者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特奎罗(Maestro Tequilero)大师向更高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法院实际上已经采用了已撤销的《商标法》所建立的扩展体系,而没有考虑到现行《商标法》第60条的引入所隐含的变化,该变化预见了部分商标的无效和取消。

更高法院判决

更高法院在其决定中确认,上诉法院已将部分使用的影响扩大到与使用MAESTRO商标的产品类似的产品。更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没有考虑到以前的《商标法》建立的许可制度已被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功能并更符合欧盟法规的制度所取代在现有的《商标法》中,根据该声明,因缺乏使用而撤销商标的声明无一例外地涵盖了持有人或授权的第三方未有效使用的所有商品和服务。

更高法院援引了欧洲法院IP翻译员的决定(2012年6月19日,C-307 / 2010),强调了与商标保护相关的在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的标识中,清晰和的重要性。需要考虑商标的功能以作为其识别的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标记。

在这方面,更高法院指出,对清晰度和度的要求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对法规的正确应用,而又没有实质性地限制对商标的保护。但另一方面,请始终牢记,在公共注册机构中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使企业和主管当局能够仅以此为基础确定商标所赋予的保护程度。

因此,更高法院在应用清晰度和度要求时,考虑到DestileríasCarthago仅将MAESTRO商标用于非常特定的产品这一事实,得出结论认为,应考虑Teesero大师的上诉,并取消所有商标的MAESTRO商标。 orujo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