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美国法院保护时尚产品的彩色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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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于2012年9月5日提前开始纽约时装周,在Christian Louboutin SA诉Yves Saint Laurent America Holding,Inc. 1案中发布了期待已久的裁决,该裁决维持原判。 Louboutin的红鞋底作为商标的有效性。更具体地说,法院裁定,当鞋底颜色与鞋帮形成鲜明对比时,由女鞋红色烤漆外底组成的商标有效,但当红色外底出现在带有红色鞋帮的鞋子上时,则排除对红色外底的保护。法院还指示美国专利商标局限制Louboutin的商标仅在对比色的鞋子上注册红色外底,并确认下级法院否决了禁止销售带有红色外底的单色鞋的初步禁令。这是上诉法院作出的项裁决,讨论了将单色作为服装,鞋子或其他时尚产品商标的保护程度,而美学是重点。
根据此决定,如果以一致且独特的方式应用特定颜色,例如黄色外套衬里,橙色衣领或紫色手提包皮带,则如果存在这种颜色,则很可能会获得商标保护。有证据表明公众依靠颜色的特定用途来识别产品的来源。该决定的理由可能会扩展到时装业以外的其他产品,尤其是在产品的设计是关键要素的情况下。
如先前的电子警报所述,此案源于法国设计公司Christian Louboutin SA于2011年4月对竞争对手Yves Saint Laurent(“ YSL”)提起的诉讼,指责该公司出售侵犯Louboutin知名鞋履的鞋子漆红色外底女鞋的注册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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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boutin声称,YSL通过使用红色鞋底作为单色红鞋的一部分来侵犯其商标,该单色鞋的内底,鞋跟,鞋帮和外底具有相同的颜色,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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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法院在拒绝Louboutin要求禁止YSL出售红底鞋的初步禁令时,裁定Louboutin的商标不可执行,因为在时装界,由于法院担心没有单一颜色,因此永远无法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进行保护。由单个时装设计师使用。
上诉法院发现,自从1992年开始使用Louboutin的红色鞋底已与Louboutin紧密联系在一起,并用于识别Louboutin产品的来源。法院通过首先考虑美学功能学说来分析Louboutin的权利,该学说禁止对严重损害竞争对手在相关市场竞争能力的商标进行商标保护。对美学功能的分析是高度针对事实的,需要法院平衡商标所有者的“享受其区别产品努力的权利”和公众获得竞争产品的权利。但是,法院还警告说:“法院必须避免仅仅得出美学特征才有用的结论,仅因为它代表了产品的理想来源。” 与下级法院的裁定相反,上诉法院澄清说,本身不存在时装行业使用的颜色具有功能性且因此不能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规则。
尽管颜色通常可以用作受保护的商标,但是仅靠一种颜色本身就永远不会具有固有的独特性,因此只有在获得次要含义之后才有权获得商标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红色鞋底标记被普遍认为是Louboutin鞋的标识,但前提是红色鞋底的颜色与其他鞋子形成鲜明对比。因此,法院认为,涂漆红色外底用于鞋面颜色不同的鞋子,已成为具有商标保护资格的独特标志。由于记录没有显示红色鞋底也具有鞋面红色的特征,因此法院裁定该商标为保护并没有扩展到这种单色用途(可以说是功能性的),而是指示专利商标局修改Louboutin的商标注册,以限制其红色鞋底的保护仅用于对比色的鞋面。法院还确认了下级法院对YSL出售单色红鞋的初步禁令的否认。
尽管对颜色作为时尚产品商标的保护尚未得到广泛的诉讼,但人们早已解决,在产品外观不是购买决定的关键因素的情况下,例如绿色实用的干洗垫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Qualitex公司诉Jacobson产品有限公司。2或In re Owens-Corning Fiberglas Corp.提出的粉红色绝缘材料。参照图3,法院通常允许商标保护,以使用应用于整个产品的特定颜色为前提,前提是也有辅助含义的证据。展望未来,只有时间才能证明其他法院将如何解释Louboutin的决定,并允许或拒绝。时装颜色的商标保护。正如第二巡回法庭指出的那样,“多年来,时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毫无疑问,我们将继续看到时装界的成员出庭为争在衣服,鞋子和配饰上使用颜色。但是,就目前而言,时装业者可能拥有更大的灵活性来声称颜色是其商标资产的一部分。
根据此决定,如果以一致且独特的方式应用特定颜色,例如黄色外套衬里,橙色衣领或紫色手提包皮带,则如果存在这种颜色,则很可能会获得商标保护。有证据表明公众依靠颜色的特定用途来识别产品的来源。该决定的理由可能会扩展到时装业以外的其他产品,尤其是在产品的设计是关键要素的情况下。
如先前的电子警报所述,此案源于法国设计公司Christian Louboutin SA于2011年4月对竞争对手Yves Saint Laurent(“ YSL”)提起的诉讼,指责该公司出售侵犯Louboutin知名鞋履的鞋子漆红色外底女鞋的注册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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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boutin声称,YSL通过使用红色鞋底作为单色红鞋的一部分来侵犯其商标,该单色鞋的内底,鞋跟,鞋帮和外底具有相同的颜色,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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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法院在拒绝Louboutin要求禁止YSL出售红底鞋的初步禁令时,裁定Louboutin的商标不可执行,因为在时装界,由于法院担心没有单一颜色,因此永远无法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进行保护。由单个时装设计师使用。
上诉法院发现,自从1992年开始使用Louboutin的红色鞋底已与Louboutin紧密联系在一起,并用于识别Louboutin产品的来源。法院通过首先考虑美学功能学说来分析Louboutin的权利,该学说禁止对严重损害竞争对手在相关市场竞争能力的商标进行商标保护。对美学功能的分析是高度针对事实的,需要法院平衡商标所有者的“享受其区别产品努力的权利”和公众获得竞争产品的权利。但是,法院还警告说:“法院必须避免仅仅得出美学特征才有用的结论,仅因为它代表了产品的理想来源。” 与下级法院的裁定相反,上诉法院澄清说,本身不存在时装行业使用的颜色具有功能性且因此不能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规则。
尽管颜色通常可以用作受保护的商标,但是仅靠一种颜色本身就永远不会具有固有的独特性,因此只有在获得次要含义之后才有权获得商标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红色鞋底标记被普遍认为是Louboutin鞋的标识,但前提是红色鞋底的颜色与其他鞋子形成鲜明对比。因此,法院认为,涂漆红色外底用于鞋面颜色不同的鞋子,已成为具有商标保护资格的独特标志。由于记录没有显示红色鞋底也具有鞋面红色的特征,因此法院裁定该商标为保护并没有扩展到这种单色用途(可以说是功能性的),而是指示专利商标局修改Louboutin的商标注册,以限制其红色鞋底的保护仅用于对比色的鞋面。法院还确认了下级法院对YSL出售单色红鞋的初步禁令的否认。
尽管对颜色作为时尚产品商标的保护尚未得到广泛的诉讼,但人们早已解决,在产品外观不是购买决定的关键因素的情况下,例如绿色实用的干洗垫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Qualitex公司诉Jacobson产品有限公司。2或In re Owens-Corning Fiberglas Corp.提出的粉红色绝缘材料。参照图3,法院通常允许商标保护,以使用应用于整个产品的特定颜色为前提,前提是也有辅助含义的证据。展望未来,只有时间才能证明其他法院将如何解释Louboutin的决定,并允许或拒绝。时装颜色的商标保护。正如第二巡回法庭指出的那样,“多年来,时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毫无疑问,我们将继续看到时装界的成员出庭为争在衣服,鞋子和配饰上使用颜色。但是,就目前而言,时装业者可能拥有更大的灵活性来声称颜色是其商标资产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