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人气:2273 时间:2020-12
来源: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
第三九一号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11日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修改为:
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3.5.1 审查原则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
按照本章第3.5.1节的审查原则,给出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
第三九一号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11日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修改为:
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3.5.1 审查原则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
按照本章第3.5.1节的审查原则,给出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