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让卡拉OK版权秩序更“OK”
人气:2235 时间:2021-05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曾经是音乐行业版权侵权重灾区的卡拉OK领域,近年来版权秩序不断得到规范。近日,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坚持“先许可后使用”原则、坚持协商合作优先机制等八个方面着力,进一步促进卡拉OK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对多年来我国卡拉OK领域实行“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进行了强调重申和补充完善,受到了业界广泛关注。
强化保护
版权是卡拉OK行业发展和企业运营的核心要素,卡拉OK场所使用大量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因此,卡拉OK经营者应当按照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然而,近年来由于技术迭代更新,市场生态变化,运营模式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一些卡拉OK经营者缺乏版权意识,未经许可使用作品;部分商业机构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不以授权为目的的“小权利人”诉讼多发常发等。
“为进一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便于使用者合法使用,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版权局结合工作实际,实地调研走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卡拉OK经营场所,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相关利益方意见,研究起草了《通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共八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并在卡拉OK领域实施“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要求卡拉OK经营者合法经营,遵守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卡拉OK领域相关利益方加强协商合作等。
规范使用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先许可后使用”有关条款,卡拉OK经营者使用作品应当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在实践中,一个卡拉OK场所使用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我国有数万个卡拉OK场所分布在全国各地,一个权利人无法面对数万个使用者,一个使用者也无法面对十几万到几十万的权利人。因此,“一对一”授权许可机制无法满足卡拉OK行业的实际需要。
上述负责人看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解决上述权利人维权难和使用者获取授权难的有效途径。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共成立了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与卡拉OK行业密切相关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分别负责管理音乐作品(词、曲)的相关权利和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为降低交易成本,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便于卡拉OK经营者获取授权许可,多年来我国卡拉OK领域实行“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即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和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使用费在音集协和音著协之间经协商分配。
“然而,近年来,卡拉OK领域实施多年的‘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出现波动,此次下发的《通知》是对‘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的强调重申和补充完善。”该负责人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加强合作,在许可内容、许可方式、许可效率、费用分配等方面完善工作机制,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更高水平服务。
曾经是音乐行业版权侵权重灾区的卡拉OK领域,近年来版权秩序不断得到规范。近日,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坚持“先许可后使用”原则、坚持协商合作优先机制等八个方面着力,进一步促进卡拉OK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对多年来我国卡拉OK领域实行“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进行了强调重申和补充完善,受到了业界广泛关注。
强化保护
版权是卡拉OK行业发展和企业运营的核心要素,卡拉OK场所使用大量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因此,卡拉OK经营者应当按照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然而,近年来由于技术迭代更新,市场生态变化,运营模式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一些卡拉OK经营者缺乏版权意识,未经许可使用作品;部分商业机构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不以授权为目的的“小权利人”诉讼多发常发等。
“为进一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便于使用者合法使用,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版权局结合工作实际,实地调研走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卡拉OK经营场所,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相关利益方意见,研究起草了《通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共八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并在卡拉OK领域实施“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要求卡拉OK经营者合法经营,遵守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卡拉OK领域相关利益方加强协商合作等。
规范使用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先许可后使用”有关条款,卡拉OK经营者使用作品应当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在实践中,一个卡拉OK场所使用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我国有数万个卡拉OK场所分布在全国各地,一个权利人无法面对数万个使用者,一个使用者也无法面对十几万到几十万的权利人。因此,“一对一”授权许可机制无法满足卡拉OK行业的实际需要。
上述负责人看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解决上述权利人维权难和使用者获取授权难的有效途径。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共成立了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与卡拉OK行业密切相关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分别负责管理音乐作品(词、曲)的相关权利和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为降低交易成本,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便于卡拉OK经营者获取授权许可,多年来我国卡拉OK领域实行“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即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和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使用费在音集协和音著协之间经协商分配。
“然而,近年来,卡拉OK领域实施多年的‘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出现波动,此次下发的《通知》是对‘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的强调重申和补充完善。”该负责人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加强合作,在许可内容、许可方式、许可效率、费用分配等方面完善工作机制,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更高水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