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带一路泰国商标维权指南
人气:2347 时间:2021-05
3.1商标维权所需文件
起诉书(由当地律师根据案情撰写)、经公认证的委托书原件,不可后补。
3.2商标维权诉讼费用
法院官费将按申诉中要求赔偿的2%收取,但不超过20万泰铢,。但是,如果赔偿金超过5,000万泰铢,则应按超出金额的0.1%额外收取费用。
3.3商标侵权的赔偿
3.3.1关于法定赔偿额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更高可处四年监禁,或不超过40万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兼有;因假冒未注册商标的,更高可处两年监禁,或不超过20万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兼有。
3.3.2关于惩罚性赔偿
一般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适用,但权利人可依据《产品责任法》的“明知产品不安全,仍采取不恰当措施的,需施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数额不得超过实际赔偿金的两倍。
3.3.3赔偿案例30根据泰国更高法院以及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商标侵权案中,超过法定赔偿额的酌定损害赔偿额经常被允许,尽管无相关法律依据指明损害赔偿的类型。比如:
3.3.3.1 IPITC第1/2549号决定:在被告“ Thai lady cook brand”品牌在同一商品上侵犯注册商标“Three lady cooks brand”的专用权一案中,原告要求赔偿销售损失1百万泰铢,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失,即每月赔偿5万泰铢,直到被告停止侵权为止。然而法院以原告的市场份额降低不仅是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为由,仅支持销售损失30万泰铢,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失,即每月赔偿5万泰铢,直到被告停止侵权为止。
3.3.3.2 IPITC第3/2550号决定:在被告“ Ohiyo”品牌侵犯注册商标“OHAYO”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刊登纠正性广告,且赔偿因此丧失特许经营业务机会的损失赔偿,以及因此丧失生产产品机会的损失赔偿,总计5千万泰铢。然而法院以原告并无真正特许经营项目,且双方产品无竞争关系为由,仅考虑到侵权情况和严重性,支持了总计20万泰铢的赔偿。
3.3.3.3 IPITC第174/2550号决定:在被告“Easyset” 品牌侵犯注册商标“EASYPACK”一案中,原告要求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即每月赔偿50万泰铢,直到被告停止侵权为止。然而法院仅支持了总计10万泰铢的赔偿。
3.3.3.4 IPITC第14/2552号决定:在被告“TOH KANG YAOWARAT”品牌侵犯注册商标“TANG TOH KANG”一案中,原告要求赔偿侵权损失500万泰铢。然而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损害赔偿数额为由,仅考虑到侵权情况和严重性,支持了总计300万泰铢的赔偿。
3.4商标维权诉讼案件审理周期
法定审程:无相关法律规定。
实际审程:一审约12-18个月,上诉至更高法院全程约24-60个月不等。
起诉书(由当地律师根据案情撰写)、经公认证的委托书原件,不可后补。
3.2商标维权诉讼费用
法院官费将按申诉中要求赔偿的2%收取,但不超过20万泰铢,。但是,如果赔偿金超过5,000万泰铢,则应按超出金额的0.1%额外收取费用。
3.3商标侵权的赔偿
3.3.1关于法定赔偿额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更高可处四年监禁,或不超过40万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兼有;因假冒未注册商标的,更高可处两年监禁,或不超过20万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兼有。
3.3.2关于惩罚性赔偿
一般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适用,但权利人可依据《产品责任法》的“明知产品不安全,仍采取不恰当措施的,需施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数额不得超过实际赔偿金的两倍。
3.3.3赔偿案例30根据泰国更高法院以及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商标侵权案中,超过法定赔偿额的酌定损害赔偿额经常被允许,尽管无相关法律依据指明损害赔偿的类型。比如:
3.3.3.1 IPITC第1/2549号决定:在被告“ Thai lady cook brand”品牌在同一商品上侵犯注册商标“Three lady cooks brand”的专用权一案中,原告要求赔偿销售损失1百万泰铢,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失,即每月赔偿5万泰铢,直到被告停止侵权为止。然而法院以原告的市场份额降低不仅是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为由,仅支持销售损失30万泰铢,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失,即每月赔偿5万泰铢,直到被告停止侵权为止。
3.3.3.2 IPITC第3/2550号决定:在被告“ Ohiyo”品牌侵犯注册商标“OHAYO”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刊登纠正性广告,且赔偿因此丧失特许经营业务机会的损失赔偿,以及因此丧失生产产品机会的损失赔偿,总计5千万泰铢。然而法院以原告并无真正特许经营项目,且双方产品无竞争关系为由,仅考虑到侵权情况和严重性,支持了总计20万泰铢的赔偿。
3.3.3.3 IPITC第174/2550号决定:在被告“Easyset” 品牌侵犯注册商标“EASYPACK”一案中,原告要求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即每月赔偿50万泰铢,直到被告停止侵权为止。然而法院仅支持了总计10万泰铢的赔偿。
3.3.3.4 IPITC第14/2552号决定:在被告“TOH KANG YAOWARAT”品牌侵犯注册商标“TANG TOH KANG”一案中,原告要求赔偿侵权损失500万泰铢。然而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损害赔偿数额为由,仅考虑到侵权情况和严重性,支持了总计300万泰铢的赔偿。
3.4商标维权诉讼案件审理周期
法定审程:无相关法律规定。
实际审程:一审约12-18个月,上诉至更高法院全程约24-60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