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信遠齋”系列商标花落谁家?“信遠齋”系列商标花落谁家?

人气:2470 时间:2022-02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一盏寒浆驱热暑,梅汤常忆信远斋。”作为拥有280多年历史的,“信远斋”以生产酸梅汤、秋梨膏、果脯蜜饯等为主,其中酸梅汤最为。而围绕着“信遠齋”系列商标,两家分别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与西城区均以“信远斋”为字号的企业产生了纠葛。

  在3件“信遠齋”商标被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信远斋公司)申请撤销后,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下称信远斋蜜果店)对信远斋公司的3件“信遠齋及图”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双方由此展开纷争。

  近日,北京市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传人若对其字号不予经营并不当然享有在先权利,在信远斋蜜果店的3件“信遠齋”商标被撤销或注销之后,其没有经营的已不足以阻碍信远斋公司申请注册“信遠齋及图”商标。

  你争我夺所为何事?

  早在2000年,信远斋蜜果店经营者萧某某以信远斋公司侵犯其对“信遠齋”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信远斋公司将“信远斋”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包装上,并突出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信远斋”的行为,侵犯了信远斋蜜果店对“信遠齋”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萧某某与信远斋公司均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北京市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中查明的事实显示,“信远斋”是创建于清朝乾隆年间以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北京知名,1949年歇业。“信远斋”创始人的后代萧某于1983年开办了信远斋蜜果店,主营干鲜果制品。1988年萧某病故,其子萧某某继续经营信远斋蜜果店。

  据了解,信远斋蜜果店于1984年8月提出第220863号、第220864号、第220865号“信遠齋”商标的注册申请,1985年2月分别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酸梅汤等第32类商品、秋梨膏等第30类商品、蜜饯等第29类商品上。2000年12月,信远斋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220863号“信遠齋”商标。2000年12月与2001年5月,信远斋公司基于相同理由申请撤销第220864号、第220865号“信遠齋”商标。2002年5月,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作出撤销上述3件“信遠齋”商标注册的决定。目前,第220864号“信遠齋”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第220863号、第220865号“信遠齋”商标因未按规定办理续展手续被注销。

  中国商标网显示,原商标局作出撤销上述3件“信遠齋”商标的决定半个月后,信远斋公司提交了第3203813号、第3203814号、第3203815号“信遠齋及图”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3月分别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0类、第32类、第29类商品上。

  2016年3月,信远斋蜜果店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经营者萧某某为“信远斋”的传人,信远斋公司曾被法院判决侵犯了其“信遠齋”商标专用权,信远斋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2017年4月,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作出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后,信远斋蜜果店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能获得支持,其继而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需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才予以保护,而一定知名度的字号或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必然建立在持续经营、使用的基础上,信远斋蜜果店没有经营的,已不足以阻碍信远斋公司申请注册“信遠齋及图”商标,据此判决驳回信远斋蜜果店的上诉。

  没有经营是否保护?

  纵观该案,信远斋蜜果店的核心主张在于其与“信远斋”具有历史渊源,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对此,北京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该案并未否定信远斋蜜果店经营者萧某某为“信远斋”的传人,但就商业标记性权利而言,其核心价值在于市场使用。传人若对其字号不予经营,并不当然享有在先权利。在商标法框架下,不能将在先文化传承与在先字号权益等同起来,否则将违背权利法定原则。信远斋蜜果店主张的在先权利与其经营无关,而是与“信远斋”的历史有关,这一历史因素可以确保其正当使用其“信远斋”,但3件“信遠齋”商标被撤销或注销之后,其没有经营的已不足以阻碍信远斋公司申请注册“信遠齋”相关商标。

  “在对的保护中,如何平衡的历史发展过程和当前实际,是一个比较难以把握的问题。很多经历了主体变更、经营中断等问题,使得判断是否享有在先权益成为一个关键点,而且由于历史久远,主张的权利人是否还能够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传人也是举证难点之一。”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顾问韩擘男表示,作为一种商业标记、文化符合,其基本功能意在消费者将该字号与其背后的经营者建立起对应关系,并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给予高度认可。但形成的商誉并非稳定不变,而是需要通过经营进行维系,若后人对长期未进行使用和宣传,导致消费者无法将该字号与经营者建立起对应联系,则丧失了基本功能,已形成的商誉和知名度无法继续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