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带一路印度尼西亚商标确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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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异议制度

1.1 异议基础

《第 2016/20 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中关于商标不能注册和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 14 ,即第 20、21 条之规定

1.2 异议流程

若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答复意见,商标局将依职权对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异议裁定。

1.3 异议申请指南

异议理由(由当地律师根据案情撰写)、委托书

1.3.2 官方规费

异议官费:约 100 美元/标/类,折合人民币 652 元

1.3.3 审理周期

法定审程:150 天以内(实质审查阶段审理)

实际审程:自异议递交之日起算约 9 个月

2.商标无效宣告制度

2.1 无效宣告基础

2.1.1《第 2016/20 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第 20 条和/或第 21 条规定 15

2.1.2 自注册日起连续三年以上未使用商标,除非因为进口限制等政府禁令的原因

2.2 无效宣告流程

无效宣告需自商标注册日起 5 年内提交,基于恶意或违反意识形态、法律法规、道德、宗教、利益和公共秩序则不受此限制 16 。

2.3 无效宣告申请指南

2.3.1 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起诉书(由当地律师根据案情撰写)营业执照原件、各国注册证书原件、委托书、其他证据材料原件委托书需要认证,印度尼西亚使馆认证时间一般为 14 天。

相关材料必须附英文翻译

2.3.2 无效宣告官方规费

无效官费:2,500,0000 印尼卢比/被告,折合人民币 1160 元

2.3.3 无效审理周期:

法定审理周期:无相关法律规定

实际审理周期:自申请日起算约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