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奏好茶产业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三部曲”
人气:3648 时间:2022-03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年产量500余吨的西湖龙井茶,市场流通量有近10万吨,而侵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屡屡发生,诸如此类,茶产业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加强茶类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近日,来自浙江、福建等多地业内专家齐聚杭州,探寻茶产业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路径,推动完善茶产业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
一破确权关
完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首先要处理好茶产业地理标志商标确权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专家的普遍共识。
一些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关组织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之前就已经注册,该怎么办?更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毛立华介绍,如果在先商标注册时是善意的,可以继续使用;反之则可以通过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进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获准注册扫除障碍。
“在确权问题上,地理标志的通用名称化尤为值得关注。以地理标志产品‘梧州六堡茶’为例,相关组织在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时遇到在先权利障碍,于是以‘六堡茶’构成地理标志为由对在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未获成功。随后,广西一公司以“六堡茶”构成通用名称为由成功撤销了在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的‘六堡’商标。”华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丽华表示,从这一结果来看,“六堡茶”已被淡化为行业通用名称。
“类似的还有‘宜红茶’等案例。为避免茶类地理标志淡化为通用名称,相关组织应制定相应标准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质量、使用行为,增强地理标志的显著性。”就显著性的举证方面,马丽华建议,茶产业相关主体可提供权威市场调查报告、出具专家意见、鉴定报告、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来证明,在日常运营中也要注重增强商标显著性,防止茶类地理标志被淡化为通用名称。
二断侵权否
“2018年以来,浙江省各地法院共受理涉及‘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近300件。这种‘傍’‘搭便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浙江省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亦非介绍。
在实际保护中,茶产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在我国商标法框架下,没有单独针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的条款。通过检索茶产业方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例可以发现,以往普遍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一个判断标准,而目前多采用与普通注册商标已知的侵权判断标准,即混淆标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玲表示。
据了解,基于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在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判断中还涉及正当使用抗辩问题。“抗辩时,被告能证明商品来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表征的原产地,且品质符合特定要求,才能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商标标识来使用。”王玲介绍。
对于产地相符的商品,被控侵权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某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中的地名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安徽省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杨芳表示,有观点认为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商品不具备地理标志所应具备的品质,也有观点认为只要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均构成侵权。支持种观点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认为构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必须同时符合涉案商品来源于相关地域范围,而且品质特征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要求和必须经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两个条件。
三拓维权路
关于茶产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路径,专家普遍认为可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条路径寻求保护。
“在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可以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指出,如果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选择依据该条或者另行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主张权利。”毛立华介绍。
“针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描述性使用的问题,相关权利人可主张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描述性的使用地名,构成合理使用的条件为行为人主观善意且使用目的仅为指示商品的产地,而且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果能证明商品产地确实是规定产区,那么商品的提供者可以主张善意使用。”杨芳认为,善意与商标使用方式密不可分,如果存在对地理标志的突出性使用或者商标性使用,可以推定认为使用者不存在主观上的善意。
关于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杨芳表示,如果被控侵权人使用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其商品并非来自于该地区,这种行为混淆了商品产地,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伪造产地或者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同一行为既违反商标法又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情形,法院一般不做双重评价。
“在政府层面,应加大对侵犯茶产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止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发生。”毛立华介绍,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需要立法、司法、行政、行业的共同努力,打破各界之间的信息壁垒,从而为茶产业品牌提供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的服务,为茶产业品牌的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年产量500余吨的西湖龙井茶,市场流通量有近10万吨,而侵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屡屡发生,诸如此类,茶产业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加强茶类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近日,来自浙江、福建等多地业内专家齐聚杭州,探寻茶产业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路径,推动完善茶产业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
一破确权关
完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首先要处理好茶产业地理标志商标确权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专家的普遍共识。
一些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关组织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之前就已经注册,该怎么办?更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毛立华介绍,如果在先商标注册时是善意的,可以继续使用;反之则可以通过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进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获准注册扫除障碍。
“在确权问题上,地理标志的通用名称化尤为值得关注。以地理标志产品‘梧州六堡茶’为例,相关组织在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时遇到在先权利障碍,于是以‘六堡茶’构成地理标志为由对在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未获成功。随后,广西一公司以“六堡茶”构成通用名称为由成功撤销了在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的‘六堡’商标。”华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丽华表示,从这一结果来看,“六堡茶”已被淡化为行业通用名称。
“类似的还有‘宜红茶’等案例。为避免茶类地理标志淡化为通用名称,相关组织应制定相应标准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质量、使用行为,增强地理标志的显著性。”就显著性的举证方面,马丽华建议,茶产业相关主体可提供权威市场调查报告、出具专家意见、鉴定报告、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来证明,在日常运营中也要注重增强商标显著性,防止茶类地理标志被淡化为通用名称。
二断侵权否
“2018年以来,浙江省各地法院共受理涉及‘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近300件。这种‘傍’‘搭便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浙江省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亦非介绍。
在实际保护中,茶产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在我国商标法框架下,没有单独针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的条款。通过检索茶产业方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例可以发现,以往普遍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一个判断标准,而目前多采用与普通注册商标已知的侵权判断标准,即混淆标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玲表示。
据了解,基于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在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判断中还涉及正当使用抗辩问题。“抗辩时,被告能证明商品来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表征的原产地,且品质符合特定要求,才能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商标标识来使用。”王玲介绍。
对于产地相符的商品,被控侵权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某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中的地名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安徽省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杨芳表示,有观点认为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商品不具备地理标志所应具备的品质,也有观点认为只要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均构成侵权。支持种观点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认为构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必须同时符合涉案商品来源于相关地域范围,而且品质特征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要求和必须经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两个条件。
三拓维权路
关于茶产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路径,专家普遍认为可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条路径寻求保护。
“在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可以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指出,如果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选择依据该条或者另行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主张权利。”毛立华介绍。
“针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描述性使用的问题,相关权利人可主张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描述性的使用地名,构成合理使用的条件为行为人主观善意且使用目的仅为指示商品的产地,而且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果能证明商品产地确实是规定产区,那么商品的提供者可以主张善意使用。”杨芳认为,善意与商标使用方式密不可分,如果存在对地理标志的突出性使用或者商标性使用,可以推定认为使用者不存在主观上的善意。
关于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杨芳表示,如果被控侵权人使用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其商品并非来自于该地区,这种行为混淆了商品产地,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伪造产地或者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同一行为既违反商标法又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情形,法院一般不做双重评价。
“在政府层面,应加大对侵犯茶产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止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发生。”毛立华介绍,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需要立法、司法、行政、行业的共同努力,打破各界之间的信息壁垒,从而为茶产业品牌提供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的服务,为茶产业品牌的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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